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25號原告 蔡患安萬安電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智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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