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尤順泰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尤順泰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尤順泰之戶籍地址係在彰化縣○○鎮○○里○○鄰○○路○○○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參酌聲請人未提出足供認定相對人住所地係設於本院管轄之證據,自應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則依前開說明,應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