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敦抱 相對人盧阿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返還98年度存字第131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遂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已出境,致送達處所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4日即已出境,並經戶政事務所於98年9月11日逕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2月17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10023854號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