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吳金進 住基隆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因101年訴字第37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