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劉義芳 原告與被告佳隆農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明確之聲明(需表明請求被告排除噪音之方法及該方法所需費用、原告所欲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之數額,並請表明聯名人是何用意,是否可為證明或一同請求而併為原告),致本院無法依其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之裁判費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請求被告給付之費用及賠償之總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或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應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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