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王華青 被告 程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簡字第二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姚念慈
法官林鈺琅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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