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臺抗字第三八一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為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四號確定裁定,而上開裁定係本院駁回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所為之裁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裁定影本一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顯非確定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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