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屏東縣○○鄉○○段六○三之五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六○三之五八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B法官李芳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