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組織章程廢止暨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汪大永 即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校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捐助章程及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捐助章程如附件一所示及廢止財團法人明道大學如附件二之董事會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校長,因新頒佈之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會議召集等事項應載明於捐助章程中,此將與原組織章程內容重疊。故本案業經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廢止,並依教育部98年7月22日台高(四)字第0980126207號函囑「應於捐助章程送管轄地方法院裁定時一併聲請裁定」;又該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修正捐助章程,並經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及第3次董事會會議修正,且經教育部98年12月17日台高
(四)字第0980217277號函核定,爰請求裁定准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變更並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校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