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7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41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6月24日,法矯字第09990264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