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姓名「余甲○○」應予更正為「甲○○」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繳納至第8期之分期款,對被害人造成損失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條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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