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張世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孟蓁 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小字第三三
七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