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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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原   告  陳宜良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兩造所簽立之項
目加盟合作契約書暨作業規範第16條約定:「本契約之解釋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誠信原則,若雙方因本契約產生爭執、違
約或其他相關問題時,雙方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一審訴
訟管轄法院。」,有前揭契約1份在卷可稽,是兩造已約定
因系爭本票涉訟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約定之
「本契約」自應包括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部分,再本件依
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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