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6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玠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1434元,應繳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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