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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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君明 被告 陳姵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李貞瑩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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