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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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郭椪 頭法定代理人 朱國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俊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郭椪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1,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