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6號聲請人 林泓邑 相對人 吳仁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3紙,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法為無效之本票,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3月15日│104年3月16日│CH473353│准許│├──┼───────┼─────┼───────┼───────┼────┼──┤│002│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4月15日│104年4月16日│CH473354│准許│├──┼───────┼─────┼───────┼───────┼────┼──┤│003│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6日│CH473355│准許│├──┼───────┼─────┼───────┼───────┼────┼──┤│004│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15日│CH473356│准許│├──┼───────┼─────┼───────┼───────┼────┼──┤│005│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CH473357│准許│├──┼───────┼─────┼───────┼───────┼────┼──┤│006│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8月15日│104年8月15日│CH473358│准許│├──┼───────┼─────┼───────┼───────┼────┼──┤│007│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6日│CH473359│准許│├──┼───────┼─────┼───────┼───────┼────┼──┤│008│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11月15日│104年11月16日│CH473361│准許│├──┼───────┼─────┼───────┼───────┼────┼──┤│009│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6日│CH473362│准許│├──┼───────┼─────┼───────┼───────┼────┼──┤│010│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6日│CH473363│准許│├──┼───────┼─────┼───────┼───────┼────┼──┤│011│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6日│CH473364│准許│├──┼───────┼─────┼───────┼───────┼────┼──┤│012│103年12月28日│10,000元│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6日│CH473365│准許│├──┼───────┼─────┼───────┼───────┼────┼──┤│013│未載│10,000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6日│CH47336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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