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65號聲請人 劉淑惠 (即 劉黃分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