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麗櫻 相對人即債務人韋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5年2月7日起至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