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7號抗告人 張永德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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