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被告 鍾熙堂
王春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8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0
7年9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135頁)所載面積有誤繕之處,並經該所辦理更正,有再行提示更正後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8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