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各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各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2人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乙○○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書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6日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等件附卷可憑,是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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