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所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000元。本院原以命補繳訴訟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乃便宜行事而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通知命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同時,併命原告如數補繳。惟原告就此部分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提出抗告,似有所誤解。茲為使原告知悉本件徵收裁判費之依據,爰以本裁定命為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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