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6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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