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玉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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