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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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被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就被上訴人丁○○部分係10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就被上訴人丙○○部分為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合計為3533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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