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英商渣
打銀行、中國國際商銀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69,000元,應徵聲請調費用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