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洪暘洵 訴訟代理人 温國璋 被告 張翼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於105年1月14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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