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被告周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4萬5,267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5,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編│土地地號│99年1月公告現│土地面積│權利│土地價額││號││值/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6,900元│0.62│全部│4,278元│││128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6,900元│35.73│全部│246,537元│││129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6,900元│231.08│全部│1,594,452元│││130地號土地│││││├─┴─────────┴───────┴─────┴──┴──────┤│合計:上開3筆土地價額為1,845,267元││(計算式:4,278+246,537+1,59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