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 繆富宸 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及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權 、 吳南珍 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有多處與事實不合,也不合經驗法則,聲請人為瞭解開庭內容,故請求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104年11月23日及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因聲請意旨所指事由,欲瞭解雙方於法庭上攻防之全貌,此攸關其訴訟上之防禦,堪認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