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陳俊雄
陳李綵綢 陳素芬 被告 王裕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0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