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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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即原告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昌砂石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