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戊○○
身分證 楊熔溦 即丁○
住屏東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邀同被告丁○○(業已改名為楊熔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九萬九千元、三十七萬一千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起,分別至一0七年一月八日、九十四年一月八日止,均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均依年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含加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並於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計息,如不依約償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償還所積欠之本金及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戊○○就二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八十七年四月七日,之後即未再繳款,依約其債務即視同全部到期,經原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被告戊○○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於執行終結分配後,僅受償部分借款及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受償,被告戊○○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而被告楊熔溦(即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戊○○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二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一件、一般貸放支出傳票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部分: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楊熔溦(即丁○○)部分: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伊確是系爭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意見,只是沒錢給付原告。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邀同被告楊熔溦(即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一百五十九萬九千元、三十七萬一千元二筆款項,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起,分別至一0七年一月八日、九十四年一月八日止,均以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均依年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含加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不依約償付本息,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應償還所積欠之本金,並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戊○○就二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並分配後,僅受償部分借款及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受償,被告楊熔溦(即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戊○○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二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一件、一般貸放支出傳票影本二件為證,被告楊熔溦(即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而被告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百四十九萬七千一百二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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