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宏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翁嘉輝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月31日│50,135元│0000000│││││限公司嘉義分公司│││││├──┼─────────┼─────────┼───────────┼────────┼────────┼──┤│2│ 謝惠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3年12月31日│9,040元│0000000│││││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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