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9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90年12月28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六│586│建│120│4分之1││││││││││││││││││││││││└─┴───┴────┴───┴──┴───┴─┴─────┴────┴──┘┌──┬──────┬──────┬────┬─────────┬──┬──┐│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備考│││││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362│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加強磚造│3層││全部││││河堤段六小段│廈門街148號│4層│97.29││││││586地號│3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