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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