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8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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