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未提出上訴聲明,無從認定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之範圍,請補正①上訴聲明:以定上訴範圍。②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上訴聲明定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上訴二審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