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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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4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依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110年度執字第61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依恩(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逢母親過世、投資虧損、高額負債及小孩被送置社福中心等一連串打擊,已患有重度精神疾病,每日都要服用20多顆精神藥物或強制就醫,造成經常性失憶並影響自控能力。竊取財物並非抗告人本意,亦與對方和解,累積之刑期已讓抗告人無法負荷,曾自殺未果,請法院酌減刑期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120日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臺灣臺中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抗告人如附表等罪應執行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拘役120日之法定最高限制以下之範圍內(各刑合併之拘役為360日以下,惟依法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參照),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核無違誤或不當。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本件抗告人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案紀錄,其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法治觀念,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多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是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至抗告人所稱其患有精神疾病及家庭狀況等情,固值同情,然此亦非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經本院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楊欣怡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08月08日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446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16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6日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16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1月07日110年02月25日110年02月2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8號(109.03.25執畢)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編號2-5定拘役10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2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2月25日110年02月25日110年01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編號2-5定拘役100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7號(尚未執行)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共2罪)拘役40日(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1月08日108年12月02日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26日110年0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4月06日110年04月0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82號(編號7-8定拘役100日,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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