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永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與前配偶如何分攤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何以需支出房屋使用費?若為租賃房屋居住,請說明每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具體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證明文件或單據等)。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
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或每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務金額之佐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