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為特留份扣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原告 張金珠
張金娥 張金治 張金枝 張素英 張黃玉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惠玲 台北市○○區○○路○○○號4樓被告 張安達
張安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部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裁定更正,嗣又經本院於同年9月13日裁定更正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部之記載;前開
106年9月13日所為裁定附表編號16關於土地面積(㎡)「49.7
8」之記載,應再更正為「39.7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同年9月13日裁定更正,然該裁定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