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華冑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銀寶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樊君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385,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03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7,548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部分裁判費371,131元,尚欠新台幣13,901元,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編號│占用標的│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面積│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新台幣)│├──┼───────────┼───────────┼──────┼───────┤│1│如判決附圖所示A1-A7占│台北市○○區○○段三小││1,400萬元│││用部分│段716建號│││├──┼───────────┼───────────┼──────┼───────┤│2│如判決附圖所示D1占用部│台北市○○區○○段三小│37.4│12,143,443元│││分│段241-2地號│││││││││├──┼───────────┼───────────┼──────┼───────┤│3│如判決附圖所示D2占用部│台北市○○區○○段三小│4.4│1,400,137元│││分│段232地號│││├──┼───────────┼───────────┼──────┼───────┤│4│如判決附圖所示E1、E3占│台北市○○區○○段三小│44.5│14,448,750元│││用部分│段241-2地號│││├──┼───────────┼───────────┼──────┼───────┤│5│如判決附圖所示F占用部│台北市○○區○○段三小│34.7│393,442元(│││分│段540建號││34.7×11,338.4││││││=393,442)│││││││├──┼───────────┼───────────┼──────┼───────┤││總計│││42,385,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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