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仟陸佰零玖平方公尺土地,應按附圖所示分割如下,即:編號1部分面積貳仟參佰零肆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2部分面積貳仟參佰零伍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仟陸佰零玖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為二分之一。
(二)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各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被告經原告多方請求,因系爭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問題,不願偕同原告辦理分割,原告無奈,本於共有物分割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關於分割方法,希望依現有使用狀況分割,即如附圖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同意分割。
丙、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測量兩造共有土地位置、面積及分割方法,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附卷。
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仟陸佰零玖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為二分之一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期限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地目為田,兩造間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訴請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按共有土地之分管使用,不過定暫時狀態而已,共有人仍就全部共有土地享有權利,得就全部共有土地主張按應有部分為分割,而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換言之,裁判上定共有物之分割分法,法院有審酌共有物各種情形,顧及共有人全體利益而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查系爭土地係田地,略呈長方形,地面上均無地上物,目前為兩造分別使用中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派員至系爭土地現場履勘測量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本院審酌:為使各共有人皆能有適宜之道路通往公路,除以目前兩造使用狀況,配合應有部分分割外、尚考量兩造共有人之合理意願、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是否均面臨道路、有無價值差異,及能否使系爭土地分割後仍可充分利用並達最大經濟利益,並符合共有人分割之利益等情事,是認以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1部分面積貳仟參佰零肆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2部分面積貳仟參佰零伍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較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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