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健 民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0,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