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67號抗告人 林金柱 相對人 林英傑
林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英傑、林依萍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然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3年5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