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坤
簡傳祐 簡坤霖 簡義翔 簡坤照 簡宣德 簡坤在 簡韵芳 簡春嬌 簡炳煜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7,630元【即以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10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55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總面積乘以應有部分10分之1計算:19,300元x9491平方公尺x1/10=18,31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9,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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