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 王詮文
簡谷衛 吳雁龍 黃有為 楊志民 閻克敏 辜建燁 陳順銘 黃聖涵 謝銘龍 黃加發 方振籛 郭金柱 邢宇林 趙育菁 葉國順 黃國政 林振源 共同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在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中關於「(二)…105年3月份欠薪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聲請人姓名及105年3月薪資之金額),資方同意在105年5月30日給付。(三)…資方同意分別於105年7月29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平均分4期給付出差費(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聲請人姓名及出差費欄之金額)。(四)依資方提供之勞資雙方同意之協議書給付邢宇林資遣費金額(如附表編號14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期限(分12期給付)。」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等金額,兩造於民國105年4月8日在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給付聲請人105年2、3月份之薪資(2月份薪資於105年4月29日給付、3月份薪資於105年5月30日給付),並依調解成立內容第3項約定就出差費部分分別於105年7月29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平均分4期給付(積欠尚未給付之3月份薪資詳如附表編號1至18薪資欄所示金額,尚未給付之出差費詳如附表編號1至14出差費欄所示之金額),及給付聲請人邢宇林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4萬6,067元及期限(自105年7月起分12期給付)。上開薪資、出差費及資遣費等債權依調解成立內容第6項約定,如資方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就前揭約定給付之薪資、出差費及資遣費等債權,僅支付薪資債權中105年2月份薪資,迄今尚未給付分期給付債權中聲請人105年3月份之欠薪部分,已違反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薪資債權給付期程之約定,依調解成立內容第6項約定,薪資、出差費及資遣費等債權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兩造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8份(含相對人發給聲請人之薪資明細資料及聲請人邢宇林之資遣同意暨聲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實已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薪資、出差費、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無訛,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之調解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予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與相對人於105年4月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編號│姓名│105年3月薪資│出差費(至105│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年3月31日止)│││├──┼────┼────────┼───────┼──────┼──────┤│1│王詮文│4萬2,836元│2,365元│0元│4萬5,201元│├──┼────┼────────┼───────┼──────┼──────┤│2│簡谷衛│5萬4,812元│2萬3,423元│0元│7萬8,235元│├──┼────┼────────┼───────┼──────┼──────┤│3│吳雁龍│7萬1,340元│7萬1,177元│0元│14萬2,517元│├──┼────┼────────┼───────┼──────┼──────┤│4│黃有為│8萬5,262元│9,815元│0元│9萬5,077元│├──┼────┼────────┼───────┼──────┼──────┤│5│楊志民│3萬8,608元│1萬9,501元│0元│5萬8,109元│├──┼────┼────────┼───────┼──────┼──────┤│6│閻克敏│7萬5,157元│80元│0元│7萬5,237元│├──┼────┼────────┼───────┼──────┼──────┤│7│辜建燁│4萬907元│8萬3,684元│0元│12萬4,591元│├──┼────┼────────┼───────┼──────┼──────┤│8│陳順銘│6萬7,509元│1萬3,350元│0元│8萬859元│├──┼────┼────────┼───────┼──────┼──────┤│9│黃聖涵│6萬1,546元│3萬3,167元│0元│9萬4,713元│├──┼────┼────────┼───────┼──────┼──────┤│10│謝銘龍│5萬2,400元│5,448元│0元│5萬7,848元│├──┼────┼────────┼───────┼──────┼──────┤│11│黃加發│2萬7,078元│3萬9,871元│0元│6萬6,949元│├──┼────┼────────┼───────┼──────┼──────┤│12│方振籛│5萬9,404元│5,528元│0元│6萬4,932元│├──┼────┼────────┼───────┼──────┼──────┤│13│郭金柱│3萬6,719元│590元│0元│3萬7,309元│├──┼────┼────────┼───────┼──────┼──────┤│14│邢宇林│6萬2,231元│5,425元│84萬6,067元│91萬3,723元│├──┼────┼────────┼───────┼──────┼──────┤│15│趙育菁│3萬2,710元│0元│0元│3萬2,710元│├──┼────┼────────┼───────┼──────┼──────┤│16│葉國順│4萬1,476元│0元│0元│4萬1,476元│├──┼────┼────────┼───────┼──────┼──────┤│17│黃國政│5萬3,856元│0元│0元│5萬3,856元│├──┼────┼────────┼───────┼──────┼──────┤│18│林振源│4萬4,806元│0元│0元│4萬4,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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