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27號聲請人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華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桂香 等15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游 林美玉 」、「 游瑞箱 」、「 李金鳳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 游林美玉 」、「游瑞箱」、「李金鳳」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游林美玉」、「游瑞箱」、「李金鳳」之繼承人有
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向被繼承人游林美玉、游瑞箱、李金鳳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辦理)。如未拋棄繼承,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游桂香、 游碧珠游碧珍游富永邱創鈞
李玉梅 、游 邱瑞蘭游秉眞游秉衡張淑女游宜靜游宜純游秉錡張釗華游秉倫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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