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5至1104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16至825號聲請迴避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16至825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聲請人遲至同年5月16日始具狀聲請承審上開事件之法官迴避,有上開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復未釋明前開事件承審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或就上揭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客觀事實,並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自難遽認上開事件承審法官有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依前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另聲請人固於民事聲請迴避狀同時聲請 黃柄縉吳佳樺林欣苑黃明發林勇如宋雲淳林佑珊徐淑芬 法官迴避,然渠等並非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此部分聲請自不能准許。據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編號│本件案號│聲請迴避事件案號│聲請迴避事件終│聲請迴避事件承│││││結日期│審法官│││││││├──┼──────────┼─────────┼───────┼───────┤│⒈│105年度聲字第1095號│105年度聲字第816號│105年4月22日│ 姜悌文 ││││聲請迴避事件│││├──┼──────────┼─────────┼───────┼───────┤│⒉│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105年度聲字第817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⒊│105年度聲字第1097號│105年度聲字第818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⒋│105年度聲字第1098號│105年度聲字第819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⒌│105年度聲字第1099號│105年度聲字第820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⒍│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105年度聲字第821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⒎│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105年度聲字第822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⒏│105年度聲字第1102號│105年度聲字第823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⒐│105年度聲字第1103號│105年度聲字第824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⒑│105年度聲字第1104號│105年度聲字第825號│105年4月22日│姜悌文││││聲請迴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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