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盧文賢
盧劉滿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有正
楊有德 利害關係人 林嫌
陳美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盧文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劉滿(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有正(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有德(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並得被收養人之生母林嫌(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被收養人楊有德之配偶陳美青(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同意,雙方於100年6月21日訂立收養子女契約書,乃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等件為證,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收養人、被收養人雖已訂立收養子女契約,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在卷可佐,且經收養人盧文賢及盧劉滿、被收養人楊有正及楊有德、配偶陳美青到庭 陳明 成立本件收養之意願,另被收養人之生母林嫌則出具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同意本件收養。惟查收養人盧文賢到庭陳稱:「被收養人2人是我侄子,他們的父親 楊招琴 是我親弟弟,他因為被收養才改姓楊。被收養人2人是想要回歸本姓『盧』,才成立本件收養。我本身有1個兒子,2個女兒,他們都有在照顧我和我太太。因為 楊茂秀 (即 楊昭琴 之養父)沒有生男生,他要求我母親出養一個男生給他,後來楊昭琴在16歲的時候才出養,也有住在楊茂秀家,直到結婚生子。」等語,被收養人楊有德亦稱:「我想要回歸我父親的本姓『盧』,我有4個兄弟,1個大姊,我第3個哥哥大約10幾年前也有辦理出養給收養人,並且成功改姓『盧』,我媽媽中風之前要求我們要改姓為『盧』,她說她跟姓楊的那邊沒有往來,也沒有參與任何祭祀儀式。我父親的養父曾經親口跟我父親說叫他回歸本姓『盧』,但是他們不知道要去辦理終止收養才可以回歸本姓。」等語,利害關係人陳美青稱:「他們兄弟的意願是要改回本姓『盧』,所以我尊重他們決定等語(以上均參見本院100年7月19日訊問筆錄)。」,足見本件被收養人因遵照長輩回歸本姓之託,希藉由收養以達更改姓氏為「盧」,則彼等間有無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即尚非無疑。
(二)又收養人2人均稱:「如果成立收養,我們還是會繼續照顧我的母親,也會照顧收養人直到終老。」等語,且收養人楊有正另稱:「我母親現住臺東由我照顧,如果我被收養,還有1個弟弟 楊有財 可照顧我媽媽。」等語(均同前訊問筆錄)。惟查,被收養人之生父楊昭琴已於90年11月13日死亡,而被收養人之生母林嫌(下稱生母)已經中風,且目前由楊有正負責照顧,被收養人之生母與生父共育有4男1女,其中三男 楊有福 已於79年12月17日被收養人收養,此均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據被收養人2人自承在卷,是以被收養人2人如再被收養,依法則僅剩下次男楊有財及女兒對生母負有扶養義務。縱被收養人2人稱願意照顧生母,然此僅屬道德責任,且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則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為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1077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生母爾後自無從依法請求被收養人2人給付扶養費用,對已中風且高齡74歲之生母殊屬不利。綜上,本件堪認有民法第1079條之2第2款規定之情形,自應不予收養之認可。從而,本件收養認可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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